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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措施

修訂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的規定,路政署於2017年6月16日刊憲修訂《道路工程的照明、標誌及防護工作守則》(工作守則)。此修訂版為工作守則的第五版,並已於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該工作守則強調,負責人須盡可能避免在欠穩妥的情況下施工,及盡可能安排工程於日間進行。同時,在策劃道路工程的開展、進行及完成時,負責人須為工程的照明、標誌和防護等措施的設置、維持和移除提供足夠的工作時間和空間,以減低施工地區被來車或經過車輛撞及的風險。

工作守則的重點修訂內容包括:

(一) 在時速限制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包括快速公路)進行工程時,承建商須於封閉路段的前端加設備有車載式緩撞裝置的護航車輛(或適當防撞等級的護欄)及縱向安全淨距(即緩衝距離);

(二) 擴大應用原本在快速公路進行流動作業時(包括封閉及解除封閉行車線、清理溝渠、清掃/灑水或緊急路面維修等)須使用備有車載式緩撞裝置的護航車輛、閃爍箭咀指示燈號、閃動警告燈及標誌等要求至時速限制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進行的流動作業;及

(三) 提高護航車緩撞裝置尾部反光度的規格以加強對駛經工地的車輛的警示作用,及清楚列明護航車的最少重量,從而加強對工地工人的防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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