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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措施

            

修订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的规定,路政署于2017年6月16日刊宪修订《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工作守则)。此修订版为工作守则的第五版,并已于二○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

该工作守则强调,负责人须尽可能避免在欠稳妥的情况下施工,及尽可能安排工程于日间进行。同时,在策划道路工程的开展、进行及完成时,负责人须为工程的照明、标志和防护等措施的设置、维持和移除提供足够的工作时间和空间,以减低施工地区被来车或经过车辆撞及的风险。

工作守则的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一) 在时速限制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包括快速公路)进行工程时,承建商须于封闭路段的前端加设备有车载式缓撞装置的护航车辆(或适当防撞等级的护栏)及纵向安全净距(即缓冲距离);

(二) 扩大应用原本在快速公路进行流动作业时(包括封闭及解除封闭行车线、清理沟渠、清扫/洒水或紧急路面维修等)须使用备有车载式缓撞装置的护航车辆、闪烁箭咀指示灯号、闪动警告灯及标志等要求至时速限制70公里或以上的道路进行的流动作业;及

(三) 提高护航车缓撞装置尾部反光度的规格以加强对驶经工地的车辆的警示作用,及清楚列明护航车的最少重量,从而加强对工地工人的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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